第13條土地所有權人依前條規定提出申請時,應檢具下列申請文件:一、土地所有權狀影本。二、開發工程進度說明文件:(一)施工計畫書(圖)。(二)工程進度表。(三)經建築師或專業技師認可之工程進度證明等文件。三、扣除或延展期間之事由、計算與說明及佐證文件。四、其他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