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條主管機關為審核參與公開甄選之公民營事業,應成立甄選會,按委託業務目的及實際需求,訂定甄選項目及標準,並就申請人提出之資料,依公平、公正原則,擇優評定之。前項甄選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七人,由主管機關就具有與委託業務相關專業知識或經驗之人員派(聘)兼之,其中外聘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前項委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