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主管機關得依委託業務特性及實際需要,就下列事項擇定公民營事業之特定資格,並要求其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一、就委託業務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二、具有相當人力。三、具有相當財力。四、具有相當設備。五、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