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主管機關依第三條第三款規定方式委託公民營事業時,應依委託業務性質及實際需要,訂定甄選文件,記載下列事項,公告徵求公民營事業參與甄選:一、產業園區之基本資料及初步構想。二、產業園區類型或擬引進產業類別。三、甄選資格及投標文件。四、委託業務範圍及委託條件。五、預估經費。六、預定委託期間。七、押標金。八、甄選項目、標準及程序。九、委託開發契約草案。十、其他相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