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公民營事業受託辦理業務所需資金,主管機關得視業務性質,規劃以下列方式支應:一、全部資金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二、一部資金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其餘資金由受託公民營事業籌措。三、全部資金由受託公民營事業籌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