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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產業園區委託申請設置規劃開發租售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工業目

法規章節: 第2條

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下簡稱主管機關)為開發產業園區,於勘選一定地區內之土地後,得委託公民營事業辦理下列業務之全部或一部:一、調查規劃及申請設置。
二、工程設計、監造及開發。
三、土地、建築物及設施之租售。
四、未租售土地、建築物及設施之管理維護。
五、公共設施用地、公共建築物及設施未移交管理機構前之管理維護。
六、其他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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