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條經甄選會評定為優勝之公民營事業,應於主管機關公告簽約期限內簽訂委託開發契約;其因故未能於期限屆滿前簽訂完成,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展延一次,期間不得超過二個月。公民營事業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者,喪失簽約之資格,主管機關得沒收押標金,重新辦理公開甄選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