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舉行說明會時,應將辦理時間、地點與方式、變更規劃之基地、變更規劃後之用途及其他相關資訊,公布於該園區管理機構或以其他適當方法公開之,並以書面通知有關機關、園區相關土地所有權人、使用人、當地村(里)長及依前條提出意見之利害關係人。前項說明會應作成紀錄,以資變更規劃時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