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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工業目

法規章節: 第26條

依前條召開審查小組會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之委員出席,並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後決議。
前項會議,專家、學者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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