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條申請人所送之申請文件,由受理機關先行辦理書面審查,其內容有缺漏或未繳納審查費者,主管機關得命其於三十日內補正;如有特殊情形,得申請延長補正期限,以一次三十日為限。申請人未於前項規定期限內補正者,主管機關得駁回其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