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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工業目

法規章節: 第21條

申請人所送之申請文件,由受理機關先行辦理書面審查,其內容有缺漏或未繳納審查費者,主管機關得命其於三十日內補正;如有特殊情形,得申請延長補正期限,以一次三十日為限。
申請人未於前項規定期限內補正者,主管機關得駁回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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