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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工業目

法規章節: 第20條

申請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之審查費,每件計收新臺幣五萬元。
前項審查費應於申請人提出申請案時,向第十條規定之受理機關繳納,並由受理機關解繳主管機關所設置之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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