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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工業目

法規章節: 第38條

配售社區用地之位置及最小建築單位面積,由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最小建築單位面積,不得小於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畸零地使用規定或都市計畫所規定之寬度、深度及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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