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6條社區用地之配售對象如下:一、產業園區內被價購或徵收之土地所有權人。二、產業園區內被價購或徵收之房屋所有權人。但以依本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公告停止所有權移轉之日前,已辦竣戶籍登記者為限。三、為配合產業園區開發,而被一併徵收之土地或房屋所有權人。前項被價購或徵收之土地或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簡稱被徵收所有權人)包含依土地徵收條例被價購、徵收或以其他方式喪失所有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