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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工業目

法規章節: 第36條

社區用地之配售對象如下:一、產業園區內被價購或徵收之土地所有權人。
二、產業園區內被價購或徵收之房屋所有權人。
但以依本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公告停止所有權移轉之日前,已辦竣戶籍登記者為限。
三、為配合產業園區開發,而被一併徵收之土地或房屋所有權人。
前項被價購或徵收之土地或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簡稱被徵收所有權人)包含依土地徵收條例被價購、徵收或以其他方式喪失所有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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