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工業目

法規章節: 第32條

前條承租人應於接獲主管機關核准通知之次日起十日內繳清擬承租之所有月租金及擔保金,並簽訂租賃契約。
前項租金按簽訂租賃契約當月審定價格年息百分之六計算,擔保金以相當於三個月租金之現金計算;擔保金於租約終止且承租人無違反租約情事,並扣除回復原狀之費用後,始無息退還。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