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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工業目

法規章節: 第22條

產業用地或建築物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
承租人於租賃期間無違反租賃契約情事,期滿有繼續租用之必要者,得優先承租,並應於租賃期滿前一個月以書面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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