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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工業目

法規章節: 第17條

申請人申請承租產業用地或建築物,應繳納按年租金百分之三計算之保證金。
前項保證金於承租案核准時,無息抵充應繳之租金或擔保金;未經核准時,無息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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