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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強制既有工廠減量生產或停止生產補償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工業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中央主管機關依審查結果核發補償金,應事先將核發時間、地點及應備證件,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申請人未於通知期限內具領,經限期催告仍未領取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將該補償金提存於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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