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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強制既有工廠減量生產或停止生產補償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工業目

法規章節: 第10條

受強制減量生產或停止生產處分之工廠,未依處分減量生產或停止生產,或將產能移轉予其他工廠續為生產者,不得申請補償。
中央主管機關就前項情形,得不定期對於受強制減量生產或停止生產處分之工廠進行查核;如有前項之情事,已領取補償金者,應予以繳回,並依本法第三十一條第四款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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