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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特定工廠登記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工業目

法規章節: 第16條

前條第一項申請特定工廠登記,經審查完成工廠改善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請人繳交當年營運管理金及特定工廠登記費用。
申請人完成繳交後,予以特定工廠登記,並準用第十四條規定通知各相關機關。
前項營運管理金得以應退還之納管輔導金抵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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