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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易燃性廢棄物再利用工廠申報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工業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再利用工廠依第三條規定申報之資料如有填報不全或不一致情形,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請申報人於十五日內完成補正並提供證明資料;如仍未依規定修正內容者,視同申報內容不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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