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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易燃性廢棄物再利用工廠申報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工業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再利用工廠應依前條規定於每月五日前,以書面掛號郵寄方式向工廠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其前月易燃性廢棄物使用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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