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依本辦法規定申請適用研究發展支出加倍減除之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應符合下列條件:一、依公司法設立之公司,或依有限合夥法組織登記之有限合夥事業。二、最近三年內未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