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冷凍空調業具備下列具體優良事蹟之一者,得被評選為績優冷凍空調業:一、對於冷凍空調相關設備或技術,有重要研發成果。二、辦理冷凍空調相關服務,有重大成效。三、適時制止或減少災害之發生。四、參與政府機構有關冷凍空調業政策規劃之制定或推動,有重要貢獻。五、其他有關提升冷凍空調業之具體績優事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