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經營冷凍空調業,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始得申請公司或商業之設立或變更登記;並應於公司或商業之設立或變更登記後,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冷凍空調業登記證書。冷凍空調業取得冷凍空調業許可後,於申請核發冷凍空調業登記證書前,其許可事項如有變動時,應重新申請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