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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冷凍空調業管理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工業目

法規章節: 第11條

冷凍空調業停業時,應將其登記證書送繳主管機關核存登記,於申請恢復營業時發還之。
前項停業期限不得超過一年,逾期廢止其登記證書。
但經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得展延一年。
冷凍空調業歇業或解散時,應填具申請書,連同登記證書送主管機關為廢止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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