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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冷凍空調業管理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工業目

法規章節: 第10條

冷凍空調業申請許可經審查合格後,主管機關應發給登記證書,將許可登記事項公告,並通知冷凍空調工程工業同業公會。
冷凍空調業登記證書有效期限為五年,冷凍空調業者應於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向主管機關申請展延,並換領登記證書;逾期未申請展延或展延審查不合格者,原登記證書於登記期限屆滿時,失其效力。
前項展延審查項目為申請書表所載事項及最近一期完稅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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