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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自用發電設備登記規則(920108訂定)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工業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自用發電設備廢棄不用時,設置人應向原申請機關申請廢止登記,並繳還原登記證。
電業管制機關或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為前項廢止登記時,應副知輸配電業及公用售電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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