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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自用發電設備登記規則(920108訂定)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工業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電業管制機關或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發工作許可函後,應副知輸配電業及公用售電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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