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主管機關得檢查廠商之簿冊及場所,廠商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方式採不定期抽查,由主管機關或其委託、授權之機關、團體派員抽查,其檢查重點如下:一、生產用料日報表及月報表。二、原料及成品進出倉帳冊。三、交易單據及簿冊。四、輸出入等相關證明文件。五、生產製造及貯存場所。主管機關或其委託、授權之機關、團體派員進入工廠及營業場所時,應出示證明文件。廠商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時,主管機關或其委託、授權之機關、團體得請當地警察機關協助辦理檢查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