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工業目

法規章節: 第74條

白色或灰色之導線依規定作為被接地之導線之用外,不得作為非接地導線使用,但屬於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附有識別之導線,如在每一可見及且可接近之出線口處以有效方法,使其永久變成非識別之導線時,得作為非識別導線使用。
二、含有識別導線之電纜得使用於單極,三路或四路之手捺開關之回路上。
其裝接時應使非識別之導線成為自開關至出線口間之歸線。
移動電具用之引接花線(指有外包之多心花線電纜)含有識別導線者如其所插接之插頭係由二非接地之導線供電者,得為非識別導線之用。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