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本規則之用電設備應以國家標準(CNS)、國際電工技術委員會(InternationalElectrotechnicalCommission,IEC)標準或其他經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可之標準為準。前項用電設備經商品檢驗主管機關或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須實施檢驗者,應取得證明文件,始得裝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