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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工業目

法規章節: 第68條

配電盤及配電箱之構造應符合左列規定:一、配電盤、配電箱應由具有耐熱性及不燃性之物質所製成。
二、箱體若採用鋼板其厚度應在一‧二公厘以上,採用不燃性之非金屬板者,其強度應具有相當於本條規定之鋼板強度。
三、匯流排如能牢固架設,得用裸導體製成。
四、儀表、訊號燈、比壓器及其他附有電壓線圈之設備,應由另一電路供應之,該電路之過電流保護裝置之額定值不得超過一五安。
但此等設備如因該過電流保護裝置動作,而可能有發生危險之慮時,得不裝設該項過電流保護。
六、裸露之導電部分及匯流排,除屬於開關及斷路器之部分者外,其異極間之間隔按表六八之規定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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