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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工業目

法規章節: 第67條

過電流保護應符合左列規定:一、分路用配電箱,係指其過電流保護設備中三○安以下額定者占百分之一○以上者。
二、分路用之配電箱,其過電流保護器極數不得超過四二個。
主斷路器不計入,兩極斷路器以二個過電流保護器,三極斷路器以三過電流保護器計。
三、分路用配電箱在其電源側,應以不大於該配電箱合計額定值之不超過二個主斷路器或二組之熔絲保護。
但供電配電箱之幹線,如在供電端處之過電流保護,不大於該配電箱之額定值時,該箱可不另設過電流保護裝置。
四、配電箱之分路額定值如為三○安以下者,其主過電流保護器應不超過二○○安。
五、配電箱內之任何過電流保護裝置,如遇裝接負載正常狀態下將連續滿載三小時以上者,除該過電流保護裝置確能照其額定值連續負載外,該負載電流以不超過其額定值之百分之八○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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