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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工業目

法規章節: 第66條

裝置場所應符合左列規定:一、有任何帶電部分露出之配電盤及配電箱應裝於乾燥之處所,並應有限制非電氣工作人員接近之設備。
二、配電箱如裝於潮濕場所或在戶外,應屬防水型者。
三、配電盤及配電箱之裝置位置不得接近易燃物。
四、配電盤及配電箱因操作及維護需接近之部分應留有適當工作空間。
五、導線管槽進入配電盤、落地型配電箱或類似之箱體,箱內應有足夠之空間供導線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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