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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工業目

法規章節: 第62條

漏電斷路器之選擇應符合左列規定:一、裝置於低壓電路之漏電斷路器,應採用電流動作形,且須符合左列規定:(一)漏電斷路器應屬表六二-一所示之任一種。
(二)漏電斷路器之額定電流容量,應不小於該電路之負載電流。
(三)漏電警報器之聲音警報裝置,以電鈴或蜂鳴式為原則。
二、漏電斷路器之額定感度電流及動作時間之選擇,應按左列規定辦理:(一)以防止感電事故為目的裝置漏電斷路器者,應採用高感度高速形。
惟用電設備另施行外殼接地,其設備接地電阻值如未超過表六二-二接地電阻值,且動作時間在○‧一秒以內(高速形),得採用中感度形之漏電斷路器。
(二)防止感電事故以外目的裝置漏電斷路器者(如防止火災及防止電弧損傷設備等),得依其保護目的選用適當之漏電斷路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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