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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工業目

法規章節: 第56條

導線之過電流保護除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外,應裝於該導線由電源受電之分岐點。
一、進屋線之過電流保護裝置於屋內接戶開關之負載側。
二、幹線或分路之過電流保護裝置,既可保護電路中之大導線亦可保護較小之導線者。
三、自分路導線分接至個別出線口之分接線其長度不超過三公尺(或稱出線頭)且符合第二章第三節之規定時,得視由分路過電流保護裝置保護之。
四、幹線之分歧線長度不超過三公尺而有左列之情形者,在分歧點處,得免裝過電流保護:(一)分歧導線之安培容量不低於其所供各分路之分路額定容量之和或其供應負載之總和。
(二)該分歧線係配裝在配(分)電箱之內,或妥裝於導線管內者。
五、幹線之分歧線長度不超過八公尺而有左列之情形者得免裝於分歧點:(一)分歧線之安培容量不低於幹線之三分之一者。
(二)妥加保護不易為外物所碰傷者。
(三)分歧線末端所裝之一具斷路器或一組熔絲,其額定容量不超過該分歧線之安培容量。
六、過電流保護裝置於屋內者其位置除有特殊情形者外,應裝於容易接近之處及不暴露於可能為外物損傷之處以及不與易燃物接近等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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