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工業目

法規章節: 第53條

導線應按安培容量加以保護。
但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八○○安以下之過電流保護裝置,如其標準額定電流與導線之安培容量不能相當時,得使用高一級之額定值。
二、接於分路中之花線或電具線如符合左列情形之一者,應視由分路之過電流保護裝置加以保護。
(一)一五安及二○安分路上之花線截面積為○‧七五平方公厘以上者。
(二)三○安分路上之花線截面積為二‧○平方公厘以上者。
(三)四○安及五○安分路上之花線截面積為三‧五平方公厘以上者。
三、電動機電路之過電流保護依照第三章第二節辦理者,應視已受到保護。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