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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工業目

法規章節: 第52條

進屋線之過電流保護應符合左列規定:一、每一非接地之進屋導線應有一過電流保護裝置,其額定或標置,除左列之情形者外應不大於該導線之安培容量:(一)電動機之電路因電動機之起動電流較大故該項額定或標準得大於導線之安培容量。
(二)斷路器或熔絲之標準額定不能配合導線之安培容量時,得選用高一級之額定值,但額定值超過八○○安時,不得作高一級之選用。
二、被接地之導線除其所裝設之斷路器能將該線與非接地之導線同時啟斷者外,不得串接過電流保護裝置。
三、過電流保護裝置,應為接戶開關整體設備之一部分。
四、進屋線依第三十條第四款之規定設置六具以下之接戶開關時,該進屋線之過電流保護亦應有六具以下之斷路器或六組以下之熔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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