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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工業目

法規章節: 第50條

斷路器應符合左列規定:一、斷路器之標準額定電流值為:一○、一五、二○、三○、四○、五○六○、七○、七五、九○、一○○、一二五、一五○、一七五、二○○、二二五、二五○、三○○、三五○、四○○、五○○、六○○、七○○、八○○、一○○○、一二○○、一六○○、二○○○、二五○○、三○○○、四○○○。
二、斷路器之安排及裝置應使其動作時不致傷及操作人員。
三、斷路器應能指示啟斷或閉合電路之位置。
四、斷路器應有耐久而明顯之標示,用以表示其額定電流、啟斷電流、額定電壓及廠家名稱或其代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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