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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工業目

法規章節: 第49條

栓形及管形熔絲應符合左列規定:一、栓形熔絲應符合左列規定:(一)額定電壓不超過一二五伏,額定電流分為○至一五安,一六安至二○安及二一安至三○安三級。
每一級之熔絲應有不同之尺寸,使容量較大者,不能誤裝於容量較小之熔絲筒上。
(二)栓形熔絲及其裝座(FuseHolder)之型式在未訂定標準前,以採用相當於美國製品之S型者為宜。
(三)每一栓形熔絲及其裝座應標示額定電流值及廠家名稱或代號。
二、管形熔絲應符合左列規定:(一)○~六○○○安管形熔絲及其裝座應按照其電流及電壓分級如表四九。
(二)管形熔絲及其裝座應按其分級做不同尺寸之設計,使某一級熔絲不能裝置於電流高一級或電壓較高之裝座上。
(三)熔絲應明白標示其額定電流、電壓、啟斷電流、及廠家名稱或其使用之商標或代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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