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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工業目

法規章節: 第463條

簷下進屋線路與電訊線路、水管之間隔,應維持一五○公厘以上。
但如有足夠長之絕緣管保護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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