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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工業目

法規章節: 第461條

進屋線伸出壁外長度應按下列規定:一、進屋線如屬電纜,其伸出壁外長度應為四○公分以上。
二、進屋線如穿於導線管,導線管伸出壁外長度應為一○公分以上,且在屋外一端一律應加裝防水分線頭,其導線應伸出分線頭外三○公分以上。
三、如用戶房屋壁外若有遮屏者,其進屋線應敷設至建築物之外側。
四、進屋點離地面高度不及二‧五公尺,其在二‧五公尺以下露出線必須為完整之PVC電線(即進屋線應延長至距地面二‧五公尺以上之處),且應加裝導線管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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