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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工業目

法規章節: 第435條

開關設備應符合左列規定:一、作為電容器或電容器組啟閉功能之開關應符合左列條件:(一)連續載流量不得低於電容器額定電流之一‧三五倍。
(二)具有啟斷電容器或電容器組之最大連續負載電流能力。
(三)應能承受最大衝擊電流(包括來自裝置於鄰近電容器之衝擊電流)。
(四)電容器側開關等故障所產生之短時間載流能力。
二、隔離設備應符合左列規定:(一)作為隔離電容器或電容器組之電源。
(二)應於啟斷位置時有明顯易見之間隙。
(三)隔離或分段開關(未具啟斷額定電流能力者)應與負載啟斷開關有連鎖裝置或附有「有載之下不得開啟」等明顯之警告標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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