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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工業目

法規章節: 第426條

每一電動機電路應藉左列之一種保護設備以保護其短路故障,且該設備於動作後,應不能自動再行投入:一、在電路上裝設一種規範符合要求之高壓斷路器。
該斷路器動作時應能同時啟斷電路上各非接地之導線。
二、每一非接地導線裝設一種規範符合要求之高壓熔絲。
除該熔絲裝置具有隔離開關作用外,否則應於熔絲之電源側加裝隔離開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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