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14條高壓配電盤之裝置應按左列規定辦理:一、裝置於配電盤上之各項儀表及配線等應易於點檢及維護。二、高壓配電盤之裝置不會使工作人員於工作情況下發生危險,否則應有適當之防護設備,其通道原則上宜保持在八○○公厘以上。三、高壓以上用戶,合計設備容量一次額定電流超過五○安者,其受電配電盤原則上應裝有電流表及電壓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