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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工業目

法規章節: 第413條

高壓電路除其應具有之載流量不得低於可能發生之最大負載電流外,每一非接地導線應按左列規定裝置過電流保護器,其標置原則如左:一、保護器為斷路器者,其標置之最大始動電流值不得超過所保護電路導線載流量之六倍。
保護器為熔絲者,其最大額定電流值不得超過該電路導線載流量之三倍。
二、保護器之動作特性應具有良好之保護協調,其可能發生之短路電流,不得因導線之溫升而傷及導線之絕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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