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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工業目

法規章節: 第408條

進屋線裝置應符合左列規定:一、導線之大小:架空導線不得小於二二平方公厘,但導線在電纜中者,其最小線徑應配合絕緣等級,如左表所示。
┌─────────┬─────────┐││導線大小││絕緣等級├─────────┤││平方公厘│├─────────┼─────────┤│六○一至五○○○V│八│├─────────┼─────────┤│八○○○V│一四│├─────────┼─────────┤│一五○○○V│三○│├─────────┼─────────┤│二五○○○V│三八│├─────────┼─────────┤│三五○○○V│六○│└─────────┴─────────┘二、配線法:進屋線如其配裝位置為一般人易於接近者,應按厚導線管、電纜拖架、電纜管槽或金屬外皮電纜配裝。
三、露出工程:在僅允許電氣工作人員接近之處所,進屋線得按露出礙子工程施設。
四、支持:進屋線及其支持物應有足夠之強度,以便電路發生短路時,能確保導線間之充分距離。
五、掩護:露出之礙子配線在非電氣工作人員易於接近之處所應加掩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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