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85條線路與電訊線路、水管、煤氣管及其他金屬物件間應保持左列距離:一、低壓線路須保持一五○公厘以上之距離,但按金屬管及電纜裝置法設施者不在此限。二、高壓線路須保持六○○公厘以上之距離,但按電纜裝置法設施者得減至三○○公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