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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工業目

法規章節: 第385條

線路與電訊線路、水管、煤氣管及其他金屬物件間應保持左列距離:一、低壓線路須保持一五○公厘以上之距離,但按金屬管及電纜裝置法設施者不在此限。
二、高壓線路須保持六○○公厘以上之距離,但按電纜裝置法設施者得減至三○○公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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