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工業目

法規章節: 第322條

電具設備應依左列規定:一、在正常運轉之下可能產生火花之開關,斷路器插座等,可能升高溫度之電熱器,電阻器以及電動機均應為密封式構造者以防止危險物質著火。
二、燈具座直接裝於建築物或藉金屬吊管等固定於建築物。
三、白熱燈與放電管燈須加保護罩。
四、移動用燈具須有堅固之外殼加以保護之。
五、電具與電線之接續應為耐震,防鬆弛構造,且能保持良好之電氣接續。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