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工業目

法規章節: 第321條

附屬電具之移動性電纜應採用適合危險場所之電纜,且電纜與電具之接續處配件應具有防止損傷電纜之構造者。
回上一頁